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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6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8-4-18

【生效日期】 2008-4-18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用肥旺季,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后,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款=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
    
    

        
    二OO四月十八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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