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6号 |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 2008-4-18 | 【生效日期】 2008-4-18 | 【效 力】 [有效] | 【效力说明】 |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用肥旺季,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后,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款=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 二OO四月十八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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