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5号 | 【发文机关】 | 【发布日期】2008-6-13 | 【生效日期】2008-7-1 | 【效 力】[有效] | 【效力说明】 |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我国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原产于马拉维的466个8位税目项下的商品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详见附件)。 二、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马拉维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05”。 三、《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四、本公告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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