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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二、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涉及购汇或需汇出外汇的,需事前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涉及购汇或外汇汇出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涉及的外汇收、付及汇兑,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适当延长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具体政策参见《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外汇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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