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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各直属商检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外贸扩大出口,经研究,决定临时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工贸易品质检验

  (一)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现行国家规定标准的70%计收,共同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30%计收,认可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7.5%计收。对来料加工的进口原料不实施品质检验。

  (二)进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收,共同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35%计收,认可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7.5%计收。

  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一)鉴定范围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只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国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

  (二)收费标准

  1.500万美元以下的从原来按货值的4%,3%不等的标准一律降为按货值的2.5%计收;

  2.5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部分,按2%计收;

  3.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部分,按1%计收;

  4.1亿美元以上至1.5亿美元部分,按0.5%计收;

  5.1.5亿美元以上的,超过部分不计收。

  (三)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与品质检验一并办理的,不再计收品质检验费。

  三、以上收费标准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待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颁布执行后,上述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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