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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2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21号公告。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将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19)实施法定检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其他光导纤维时,应按法定检验程序办理检验手续。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办理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19)的进口报关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可先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货物,并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2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征收保证金;在企业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的产品,对于不属于临时反倾销产品的,海关应及时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三、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上述进口光导纤维经检测后,海关仍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二○○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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