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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明 电
商务部机电司 签批: 海关总署加贸司 发往:见报头 盖章: 关于临时调整原油加工贸易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解决国内成品油市场特别是华东、华南地区出现的成品油供应紧张问题,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部署和产业政策要求,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成品油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1606号),原则上暂停审批新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现将调整原油加工贸易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5年9月1日之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其加工的汽、柴油产品按照加工贸易内销的有关规定,全部留在国内销售,不再出口。企业 根据加工贸易原油收率向海关申报内销汽、柴油对应的原油数量,海关审核确认后,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海关核定的数量为企业办理《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主管海关对内销的原油按加工贸易内销的有关规定补征税款及缓税利息,并为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手续。 二、对2005年9月1日之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其汽、柴油确需履约出口的,由经营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请商务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海关总署核准后给予批复。主管海关凭商务部批件为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出口变更手续,并在加工贸易手册备注栏批注商务部批件号和出口数量,口岸海关凭以办理放行手续。 三、对个别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和中石化与境外企业签订的长期合同业务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西太平洋公司和湛江东兴石油企业公司可继续从事原油加工贸易业务,加工数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核定;加工贸易业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凭商务部的批复及企业的原油自动进口许可证件为其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主管海关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为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企业继续按现行加工贸易管理规定履行加工出口业务。 (二)中石化供应港澳、越南市场的航空煤油,可继续采取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加工数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核定;加工贸易业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凭商务部的批复及企业的原油自动进口许可证件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主管海关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为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生产的汽、柴油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全部留在国内销售。 (三)中石化对澳门、缅甸、越南的汽、柴油加工贸易长期合同,其出口数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核定;加工贸易业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凭商务部的批复及企业的原油自动进口许可证件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主管海关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为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商务部机电司 海关总署加贸司 200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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