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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关于《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的公告

2008-03-13 11:18:02  来源:商务部外贸司  作者:  进入论坛>>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14号 
    【发布日期】2008-03-04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

    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分别为: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尿素330万吨。

    凡获得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即可办理有关进口证明。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非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

    特此公告

    附: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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