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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5月1日电(记者田雨、陈菲)从5月1日起,一批法规、规章正式施行。在这个属于劳动者的节日里,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促进残疾人就业、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障城市居民用水安全等关涉民生领域的新法开始施行,具有特别的意义。

    用人单位不得在晋职、晋级、报酬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我国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5月1日起施行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

    为进一步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符合其实际情况的职业培训,不得在晋职、晋级、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禁止买卖人体器官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自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卫生部:患者可持医院处方到药店买药防止“以药养医”

    自5月1日起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这意味着患者可持处方到价格相对便宜的药店买药;同时,也意味着医院的收入将会受影响。在可能减少医院收入和保障公众选择权益之间,卫生行政部门选择了后者。

    医师索要患者财物或收受回扣将被收回执业证书

    卫生部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全国取得合法资格的医师,应于每两年接受一次考核。医师若有索要患者财物或收受回扣等行为,将被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可暂停其执业活动或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有未经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行为;有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有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等。

    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发布标准:广告严重违法药品将被停售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重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自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撤销广告所涉及的药品品种的所有广告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将药品广告与产品挂钩,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将对其产品实行强制控制措施,暂停该产品的销售,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修订后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人员的名义、形象,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宣传;不得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发布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与医疗机构有关的医疗服务内容。

    新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展会上现货卖药属于违法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1日施行的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消费者在上述展会发现有人现货销售药品,可向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商务部新规要求市场建立保障食品安全五大管理制度

    商务部制定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市场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五大管理制度,达到食品在流通环节的可追溯,从而保障食品安全。

    具体包括: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2年,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建设部新修订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根据规定,城市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农业部:六种情形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农业部制定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饲料生产企业厂址须与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农业部制定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企业设立条件予以明确,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厂房、工艺、设备及仓储设施:厂址避开化工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工艺设计合理,能保证饲料质量和安全卫生要求;设备符合生产工艺流程,便于维护和保养;仓储设施与生产区保持一定距离,满足储存要求,有防火、防鼠、防潮、防污染等设施;兼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当有专用生产线。

    国家强制免疫的兽用生物制品由政府组织生产采购和分发

    农业部制定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政府组织生产、采购和分发,对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则实行新的经营管理模式。

    办法明确,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名单由农业部确定和公布,并由农业部指定企业生产,政府统一采购,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同时,要求分发机构建立储存、运输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分发记录。

    乘坐民航班机不得随身携带酒类物品

    根据民航总局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自5月1日起,我国旅客携带液态物品乘机将受到严格限制。

    根据公告,乘坐中国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每次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升的液态物品(不含酒类),超出部分必须交运。液态物品须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公告还规定,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酒类物品不得随身携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但有婴儿随行的旅客携带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携带。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符合“两店一年”条件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对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条例也作了相应规定,主要是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地方政府擅设机构增加编制不得核拨财政资金

    自5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禁止地方政府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条例强调,对擅设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根据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附表:2007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商业特许经营,一般简称为特许经营,有时也叫特许加盟。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

  条例禁止地方政府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条例强调,对擅设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残疾人就业条例
国务院令第488号

  我国目前共有8296万多残疾人,已经实现就业的有2266万人,其中城镇463万人、农村1803万人,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国务院令第491号

  申请器官移植患者排序应“公平、公正、公开”;未经专门委员会审查同意,不得摘取人体器官;未满18周岁公民活体器官不得摘取用于移植;医疗机构实施移植手术不得收取所移植器官费用;相关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

  本规定所称航道建设活动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   《规定》详细规定了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具体条件,指出,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以及有心脏病、眩晕症等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3号)

  《办法》规定饲料生产企业厂址应避开化工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厂房、车间应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   《办法》规定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统一调用,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 年第1号)


  《办法》的核心条款是第七条,该条规定了市场应当建立的五项管理制度,包括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办法》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这为从源头上强化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监管提供了基础。

处方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   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26号) 

  《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27号)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共31条,对药品广告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时限、申请人的义务、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及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工商总局令第27号)

  5类药品不得发布广告:(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三)军队特需药品;(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五)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

  《办法》明确了“证券法律业务”的含义,规定业务方式包括对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和制作有关证券活动的法律文件,明确了应当出具法律意见的证券业务活动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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