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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市外投资者到本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枣庄市外投资者到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并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财政优惠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自赢利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含市级,下同)留成的全部、后两年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自赢利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二)新办工业企业,投产3年内,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市以下留成的30%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以上的,增值税市以下留成的40%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兴办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项目的,3年内增值税市以下留成的全部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三)兼并、收购、租赁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项目,扣除原有企业前三年平均税收基数后新增增值税、所得税部分,享受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财政优惠政策。   
    (四)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水利、港口、码头、公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项目,自赢利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五)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形成增值税、所得税的市以下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六)对新建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凡当年一般贸易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市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发展,该政策执行期最长不超过5年。   
    (七)对总投资100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枣庄新城区内的项目,享受本条第(一)款优惠期满后,可再延长2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发展。 
    
    第四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减半征收。省级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二)新建工业项目,建设期内,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全部免收。投产后5年内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省级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三)投资市新城行政区建设,享受本条第(二)款优惠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   
    (四)投资水利、港口、码头、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参与旧城改造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建设期内,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省级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五)投资流通贸易、金融、保险业,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享受本条第(二)款优惠政策。   
    (六)投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公益性事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享受本条第(二)款优惠政策。   
    
    第五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投资者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以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为限:即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二)租用土地建设的工业项目,限额以内(每亩投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用地,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3年内地方政府土地收益返还给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5年内地方政府土地收益返还给企业;5000万元以上的,10年内地方政府土地收益返还给企业;10000万元以上的,15年内地方政府土地收益返还给企业。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限额以内用地,土地出让金按政策上缴国家、省部分一次性缴清。市以下政府收入部分,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可缓缴3年,到期一个月内缴清,返还30%;1000万元以上的,可缓缴5年,到期一个月内缴清,返还50%;5000万元以上的,全部返还。   
    (四)对新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和重点扶持的公路、铁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等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地。BOT、TOT方式合作项目,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建设规模在5000万元(科技、教育为3000万元)以上的,经批准,可按规定优先发展路桥沿线或指定区域内的经营性项目;在竞标经营性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经营权。 
    
    第六条 开发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50年。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等资源用于农业开发(不含非农用途),只要不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收取费用,5年内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免征,或按企业上交同等税额由同级财政部门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第七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公司、国内上市大企业投资新建工业项目,以及投资新建高新技术项目,除在税、费、用地方面享受本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在用热、用电、用气方面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第八条 外来投资房地产开发、市场开发项目并符合政府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要求的,与本地开发商同等对待。通过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涉及拆迁的,由拆迁人委托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拆迁。外来投资者自带符合准入资质条件建筑施工队伍的,经到主管部门备案、办理项目临时资质书后,可以邀标;使用当地建筑施工队伍的,实行公开竞标。   
    
    第九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工作,或携带个人发明、专利以技术入股和出资的形式兴办企业。凡是引进到我市工作的硕士、博士,政府给予一定的安家补助费用。具体办法按《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培养引进用好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枣发[2002]12号)执行。   
    
    第十条 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域外投资者,可自愿在我市落户。
    
    第十一条 在市高新区和各区(市)经济园区投资工业项目,享受市高新区和经济园区的优惠政策。同一项目可享受优惠幅度最大的条款,但同类条款不能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兴办企业(项目),应首先到市、区(市)行政审批中心登记备案。上述具体优惠政策由市、区(市)行政审批中心内各部门派驻的办事机构办理兑现。其中财政政策的兑现,由投资者申报,招商局进行资格认定,财政税务办事机构审核,自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答复,由财政办事机构办理。土地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局出具证明,国土资源、财政办事机构审核办理。收费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局出具证明,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办事机构审核办理。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由枣庄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市行政审批中心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里原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在此之前所办企业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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