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精彩频道: 资讯 | 评论 | 加贸 | 海外 | 国内 | 纺织 | 招商 | 机电 | 玩具 | 企业库 | 排行榜 | 商城 | 黄页 | 周刊 | 论坛
 
当前位置: 首页 > 经贸法规 > 外商投资 > 最新法规 >正文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资函〔2005〕90号
 【发布日期】2006-01-22
 【生效日期】2006-03-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为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核程序,提高效率,加快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资工作,现就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管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审核、管理工作。

  二、各被委托部门和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2002〕第113号)及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严格把关,认真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设立或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照上述规定中的程序和条件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办理。被委托部门和机构应将在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如在委托期间有违规审批行为,商务部将视情通报直至收回对其的委托。

  三、各被委托部门和机构必须具备与商务部联网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网上联合年检的条件,并利用外商投资企业联网发证系统做好审批备案及统计工作。相关的统计数据应符合要求,便于商务部了解情况、加强监管。商务部将于近期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培训,明确审核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四、受委托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实行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管理体制备案、人员培训和联网验收合格后,商务部将另行分批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

  五、本委托自2006年3月3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 打印本页 ]
推荐给朋友:
[EC网首页]
相关文章:
[关键词: ]
我来点评:
   
查看全部评论 
用户名:
匿名
   
  

信息免责声明:本网所有内容来自权威机构,本网力争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真实性,但本网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任何投资者依据本网提供的信息进行的决策所形成的全部后果,本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 专题精选 】
08中秋月饼的"整容时代"
纺织频道--聚焦出口退税
  [ 最新专题 ] 更多
2008-11-04
2008-11-03
2008-10-17
2008-10-14
 【 精选栏目 】
  [ 经贸资讯精选 ]     
·“航贸通”系统开通对台港口贸易状态查询服务
·2009央视招标金融保险企业中标额度和数量扩大
·央视2009年黄金资源广告招标 京沪穗苏排名前四
·央视09年黄金资源广告总额同比增15.3%
印商人为中国货涨价欢呼
中泰国际贸易物流启动
  [ 贸易资讯精选 ]     
·中国出口企业规避汇率风险需求上升
·欧盟经济下滑或影响中国出口
·用5至10年探索加工贸易转型新路
·中小企“调头”不做加工贸易做一般贸易
三部门核查出口收结汇
小家电出口遇挫
  [ 行业资讯精选 ]     
·中国汽车出口俄罗斯前景渺茫
·未来5年石油供求依然紧张
·奥运场馆特许商品完成备货
·前5月输欧监控类别纺织品价格下降
·全球纺织服装贸易及趋势
乐淘网欲国内“称霸”
中国汽车踏进德国“地雷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