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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次修改,一回回砥砺,历经20年终获通过的监督法,出现了许多极具亮点的重大内容。

    亮点一:确立四大原则,做到不失职、不越权 

    人大常委会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因此,准确把握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正确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职权,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至关重要。 

    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四大原则: 

    第一,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二,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第三,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四,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亮点二:围绕群众关心的问题监督“一府两院”工作 

    对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监督法对此作了哪些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规定? 

    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回答本报记者的这个提问时说,可以通过以下规定来看监督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首先,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要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其次,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另外,监督法明确了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六个途径,比如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常委委员反映集中的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等。 

    “从这些途径确定的监督内容来看,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政府工作中,比如‘三农’、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问题;“两院”工作中,比如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问题。”乔晓阳说,人大常委会抓住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而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寓意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乔晓阳强调,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作出决议。 

    “‘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的程序,就要一抓到底,要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出来。” 

    乔晓阳说,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情况,包括“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这等于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这些规定,要求人大常委会更加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更好地行使监督权,使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有实效。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专项工作评议,直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由此可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量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提高了。” 

    亮点三:替百姓管好政府的钱袋子 

    替纳税人管理好政府钱袋子,监督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是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此次通过的监督法,按照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增加了新的规定。 

    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本级人大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 

    同时,区别中央与地方的不同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应当重点审查转移支付情况,地方人大常委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作书面报告。 

    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增加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大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亮点四:执法检查重在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建筑法执法检查,暴露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大问题,掀起全国范围内清欠农民工工资风暴;法官法、检察官法执法检查,揭示了我国法院、检察院办案力量普遍不足,中西部贫困地区法官、检察官面临断档危险的严峻现实;环境执法检查,报告了各地经济增长指标有层层加码之势,不少地方发展经济主要还是依赖高投入、高消耗的环境之忧。 

    这些执法检查均由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亲自带队、亲自汇报,报告后面都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每一个报告的分量都是沉甸甸的。 

    执法检查是多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形成的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结合起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通过执法检查,既能发现“一府两院”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又能发现法律、法规自身存在的不足,有利于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发挥执法检查的效能,监督法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执法检查。 

    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有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部分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政府、法院或者检察院研究处理。政府、法院或者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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