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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兑现了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做出的5年开放国内银行业的承诺。《条例》颁布后得到了外资银行的积极响应,英国渣打银行当天就提出了在中国内地设立独资法人银行的申请,汇丰也紧随其后表达了类似愿望。即便一贯说话比较审慎的费誉国际评级机构也在第二天发表了相当乐观的看法,认为《条例》颁布后将出现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双赢的局面。
    
    出现如此积极的反响出乎了许多人的预料,原因何在呢?我们比较了美国、英国、加拿大和印度对外资银行的管理政策,发现了其中的缘由。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是比较理性客观的,均衡的照顾到了各方面的利益。
    
    美国:监管日益加强提供零售业务必需加入联邦存款保险    
    
    美国对外资银行监管制度架构的形成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修正和完善的。总的来说,美国对外资银行监管是朝着比较平等的方向发展的,但是其背后市场进入虽放宽了,市场监管则加强了。
    
    美国最初在1978年《国际银行法》提出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随后美国为了进一步填补外资银行监督和管理的空白,并确保国会的货币政策对所有在美国营业的银行机构都能以公平一致的方式实施,国会在1991年12月19日颁布了《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法》。该法案针对外资银行迅猛扩张的势头,削减了通货总监署的权力,扩大了联储的权力。规定在美设立分行、代理行、商业贷款公司或代表处必须经联邦储备局批准,外资银行直接或间接获得一家当地银行5%以上的股份也要通过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审批。在市场发展过程中,美国为把外资银行置于同美国银行一样严格的监督之下,并将外资银行纳入银行存款保险体系,制定了《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该法案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更加具体和完善。后来,美联储于1997年12月颁布了《K条例》修订草案,简化外资银行申请程序。
    
    通过这几次的法案修订,目前美国管理外资银行的具体规定如下:大多数外国银行分行只能吸收10万美元以上的存款,从事批发业务,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间市场和关联方。外国银行要在美国从事零售业务,首先要加入联邦存款保险,而加入联邦存款保险的必须是法人银行(其中大多数是外国银行的子行)。这一措施为了保障居民的存款安全,也为了便于监管存款市场上的风险,同时体现了审慎性的监管原则。从客观上看,这一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国内银行业,特别是零售业务的作用,因为设立法人银行的成本要比设立分行的成本高得多。
    
    英国:外国银行设分行必须满足七方面条件
    
    在英国,新开业的外国金融机构的申请条件与该国国内金融机构相同,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核手续。准备在英国开设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必须事先通知英格兰银行,并向它提交所需的有关管理机构的资料。若开设分行,则被视作银行全球经营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而不仅仅被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来对待,这样,该分行必须保持充足的流动性和满足英格兰银行要求的外币风险指导线。外国银行如需在英国设立分行,经营银行业务,必须向英格兰银行申请“核准机构的牌照,为此,它必须符合下述条件:1、在伦敦设立代表处或参加银团达两年,了解伦敦银行业的情况,并为英格兰银行所了解。2、由该外国银行所在国的中央银行出具安抚信,证明该外国银行信誉可靠,分行负责人大致称职。3、有专门人才管理银行业务。4、能够吸收存款。5、能够经营外汇交易、外贸融资、金融咨询三种业务中的任何一种。6、能维持与业务量相称的净资产、准备金或有其他相称的资金来源。7、最低资本额规定。
    
    同时为了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性,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利益,英国银行法对外国银行歇业或解散作出了各项明确的规定。如:不得提供虚假资料;12个月内未做存款业务;外国银行所属国的中央银行撤销了该行在国内的某种权限等。
    
    加拿大:全能分行可吸收150000加元以上的存款业务   
    
    随着加拿大加入世贸组织,成员国纷纷要求加拿大允许外国银行直接在加设立分行,1999年6月28日加拿大联邦立法机构通过《第C?67法令》。该法允许合格的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分行,外国银行有权选择设立全能分行或者贷款分行。外国银行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得到加拿大财政部长授权以及金融监管办公室批准才可以在加拿大设立外国银行分行。
    
    全能分行和贷款分行除了在吸收存款业务上的差异,两类分行都享有类似加拿大子公司或本地银行的经营权利。全能分行则不允许从事零售存款的吸收,但是可以吸收单笔数额在150000加元以上的存款业务。
    
    印度:政策逐渐放宽但没有完全向外资开放
    
    印度的情况与中国非常相似,尽管拥有比中国更发达健全的金融体系,印度银行业并没有完全向外资开放。2006年2月底,印度政府针对本国银行业现状,颁布了一系列放松对外资银行入股印度本地私有银行的管制措施。
    
    印度央行表示,根据新规定,外国银行将获准购买政府打算进行重组的银行的股权。外国银行在获得央行批准的情况下可以按阶段进行收购。获得批准的外国银行将按持股比例获得相应的管理控制权。外资银行在印度私有银行中的直接可参股份额已由原来的20%放宽到49%,不允许在印度设有分支机构的外资银行入股和收购本地私有银行的限制也被取消。
    
    德里大学研究经济的卡纳教授在接受采访中说,外资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促使印度的信贷资金流动更为合理,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外资银行能够运用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金融风险,从而促进印度金融业的稳定。当然,外资银行在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面的明显的优势也给印度本土银行业带来了强大的竞争压力。卡纳教授说,面对外资银行带来的巨大挑战,只要本国银行积极应对,反而有助于提高竞争能力。
    
    通过以上对各国监管外资银行管理制度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中国这次颁布的《条例》是在遵循WTO原则的同时,充分借鉴各国的经验,并遵照我国国情的具体情况制定的。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竞争环境的变化,中国对外资银行的管理会也会日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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