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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官员解读调低利息税:存款利息所得分段计算

2007-07-27 10:06:48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进入论坛>>

    8月15日起调低利息税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刘慧兰上午明确表示
    
    存款利息所得分段计算
    
    近1个月为银行、税务机关相关操作的调整期回避“是否完全取消”的问题
    
    8月15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
    
    今天上午,财政部等五部门负责人就“利息税政策调整”进行了答疑。
    
    为何调低利息税?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上午表示,这次减征利息税是因为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存款的收益相对减少。利息税的调整是为了减小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
    
    为什么8月才实施?
    
    王建凡表示,利息税实施时间定在8月15日主要考虑到银行操作和税务操作上的问题。为了避免调整利息税对操作程序造成不协调、不配合的问题,所以给银行以及税务机关都留下了一定的准备时间。
    
    国外也征利息税
    
    王建凡还说,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无论是美国、法国、英国、日本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还是像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这样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国家,都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作为应税所得的一个组成部分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是否完全取消?
    
    有网友提问,有没有完全取消利息税的可能?什么情况下才能完全取消?王建凡表示,利息税不仅具有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也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利息税按5%的税率征收仍然可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针对是否以后会完全取消,他没有回答。
    
    存款利息如何计税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刘慧兰上午在回答提问时明确表示,储蓄利息所得应该按照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要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一个例子,某一人在2005年1月1日存入三年期存款,应该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而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孳生的利息所得应按照5%的利息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新闻背景
    
    利息税征收情况
    
    1950年,《利息所得税条例》颁布,规定对存款利息征收所得税。
    
    1959年,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
    
    1980年通过、1993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再次把利息所得列为征税项目,但免征储蓄利息所得税。
    
    1999年11月1日,开始恢复征收20%利息税。
    
    2007年7月20日,国务院决定自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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