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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条例)同时废止。与老条例相比,新《办法》新在哪里?昨日记者采访了有关人士。  

    明确乱倒垃圾罚款标准 

    “在老条例中,对于城市居民和单位乱倒、乱扔垃圾等违法行为只简单规定了‘处以罚款’,但没有规定具体的罚款标准。”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士介绍。 

    而新《办法》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当地建设(环卫)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人士认为,处罚标准明确后,可操作性增强了。 

    拒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代价”高 

    依据老条例规定,“市容环卫主管部门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我市从今年起已在建成区范围内向单位和个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新《办法》则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有关人士表示,新《办法》这一针对拒缴垃圾处理费的处罚规定,使得主管部门从此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 

    餐饮业泔水不能随意回收 

    过去,一些不法垃圾清运公司将酒店、饭店的餐厨垃圾及泔水收集起来,就近倒在一些城乡接合部的“隐蔽地方”,而且这些清运公司所用的运输工具极为简陋,往往走一路撒一路,污染了周边环境。 

    新《办法》明确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或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服务许可证后方可运营,未经批准擅自运营的将被处以3万元的罚款,还会被取消运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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