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时期,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成为我国社会的热点之一。
先是在8月份前后,媒体纷纷爆炒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议题的“个人所得税修正草案”,透过各种消息源猜测个人所得税扣除额(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到底是1200元还是1600元,或者是两者的折衷。
待到8月23 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个人所得税修正草案报告后,谜底揭晓,扣除额拟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媒体纷纷大篇幅报道后,又将讨论的重点转移到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额的意义上面,比如其有利于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负,以及草案条文中新增加的关于“高收入者必须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调节贫富差距等。
这些关注和讨论,无疑表明社会各界对税收越来越重视,参政议政的民主意识也越来越浓厚。但笔者以为,此次个人所得税调整的意义不仅仅在完善法律一端,更在于它的程序方面,可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收立法史上,它走出了税收民主的一大步。近现代赋税是通过“代议一制国家”和“纳税的人是那个政府的公民”等制度实现的,以此标准衡量中国的赋税制度,则现代宪政意义上的赋税制度只是在1997年中共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的纲领以后才初步建立的。
现代赋税制度的实质,一是税收必须立法,这样征收方才具有合法性;二是立法必须经过人民及其代表充分讨论并同意,方能通过并施行。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任何对其财产的征收,不经过他们的同意,就没有合法性。
我国迄今为止20多个税种中经过全国人大立法的只有两个税种和一部税收征管法,其余都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以暂行条例形式出现的法规。税收立法程度不高,而且也不普遍。这对于公民财产的保障这样重大的问题来说,显然不够严肃和慎重。行政部门是执法部门,由它立法易造成监督缺位,更重要的是它没有经过人民及其代表的讨论和同意。即便是上述提到的三部税收法律,在立法阶段也存在封闭立法、部门立法和关门立法的倾向,没有充分听取直接利害人――广大纳税人的意见。这在程序上显然存在着欠缺。
这次修正个人所得税法在程序上有了很大改进,一是在提交报告后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予以详实报道,无论是支持的意见,还是不同的意见;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于9月27 日在北京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全国各界代表的意见。仅此两点,比之以往三部税收法律的制定,就有了很大改进。一是透明,二是充分听取各界意见,这就符合了“立法法”关于重大立法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精神。
与一部法律具体条文的修正相比,立法及其修正的程序更重要,因为它关乎法律是否凝聚了民意,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基本问题。这也就是法律所强调的程序大于实体的意义之所在。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宪政民主,依法治税的前提同样如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以为此次个人所得税在其主体完善的意义上只是一小步,而在税收民主的意义上则走出了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