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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国土资源部拟采取六项措施,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这六项措施是: 

    ――从“三查”入手,全面刹风治乱。对各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全面遏制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类违法行为。 

    ――从分类管理入手,全面推进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根据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和以往地质勘查工作程度,按勘查风险程度不同,分类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从规范权限入手,全面规范和加强矿业权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和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转让、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完善矿区规划入手,促进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利用。继续划定大型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已有矿山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新建矿山要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并符合规划布局要求。 

    ――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入手,全面加强开发监管。全面推进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以储量消耗为依据征收补偿费的试点,强化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现场监督检查。 

    ――从总结整顿和规范的经验入手,探索建立矿政管理的长效机制。边整顿规范,边总结经验,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矿政管理机制,为《矿产资源法》修订奠定基础。 

    2005年,国家在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的同时,及时研究部署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调整了中央和省级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权限,加强了对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宏观控制;同时,对国内资源短缺和供需紧张的矿产,加大鼓励勘查开采的力度;对钨等优势矿产,继续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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