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精彩频道: 资讯 | 评论 | 加贸 | 海外 | 国内 | 纺织 | 招商 | 机电 | 玩具 | 企业库 | 排行榜 | 商城 | 黄页 | 周刊 | 论坛
 
当前位置: 首页 > 经贸法规 > 经贸法规专题新闻 >正文

 

    《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三种人

    在不少劳动者的求职经历中,有两个“心中的痛”:一是试用期漫长,而且动不动就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你推出门外;二是进单位后,怕被老板挑刺找茬,莫名其妙被开除……但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这一切都将从此改变。        
     
    在召开的全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会议上,参与该法立法过程的劳动保障部法制司司长闫宝卿解析《劳动合同法》将对劳资双方产生的深刻影响。尽管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不能超过6个月,但由于没有规定试用期的条件和明确试用期的性质,依然为一些用人单位规避法律义务、损害劳动者权益留下可钻的法律漏洞。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往往以试用期为借口,损害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从法律层面上明确限定了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的最低工资水平以及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聘试用期劳动者,牢牢封堵了《劳动法》的法律漏洞。”闫宝卿介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等等。

    另外,“虽然单位裁员条件放宽了,但是社会责任不减。”闫宝卿说,为了降低裁减人员对劳动者工作和生活的影响,《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一是补充规定了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二是细化了关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的规定,即规定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打印本页 ]
推荐给朋友:
[EC网首页]
相关文章:
[关键词: ]
我来点评:
   
查看全部评论 
用户名:
匿名
   
  

信息免责声明:本网所有内容来自权威机构,本网力争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真实性,但本网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任何投资者依据本网提供的信息进行的决策所形成的全部后果,本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 专题精选 】
08中秋月饼的"整容时代"
纺织频道--聚焦出口退税
  [ 最新专题 ] 更多
2008-11-04
2008-11-03
2008-10-17
2008-10-14
 【 精选栏目 】
  [ 经贸资讯精选 ]     
·“航贸通”系统开通对台港口贸易状态查询服务
·2009央视招标金融保险企业中标额度和数量扩大
·央视2009年黄金资源广告招标 京沪穗苏排名前四
·央视09年黄金资源广告总额同比增15.3%
印商人为中国货涨价欢呼
中泰国际贸易物流启动
  [ 贸易资讯精选 ]     
·中国出口企业规避汇率风险需求上升
·欧盟经济下滑或影响中国出口
·用5至10年探索加工贸易转型新路
·中小企“调头”不做加工贸易做一般贸易
三部门核查出口收结汇
小家电出口遇挫
  [ 行业资讯精选 ]     
·中国汽车出口俄罗斯前景渺茫
·未来5年石油供求依然紧张
·奥运场馆特许商品完成备货
·前5月输欧监控类别纺织品价格下降
·全球纺织服装贸易及趋势
乐淘网欲国内“称霸”
中国汽车踏进德国“地雷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