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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6日,国务院终于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商业特许经营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与商务部两年前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比,无论是立法的科学性,还是政府监管的可操作性,条例更加具有优势。仔细分析全部条文,可谓看点多多:

    看点一:我国商业特许经营法律规制从部门规章升格为行政法规。

    此前,我国关于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制一直是采用部门规章的形式,条例的出台使我国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制从部门规章升格为行政法规。往日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下、政府监管能力弱化从此将大为改观,不成熟的特许经营体系与特许经营欺诈将不可避免的得到遏制。

    看点二:只有企业才能够作为特许人并具有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


    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2004年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虽然不允许自然人成为特许人。但允许企业之外的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特许人。而条例只规定企业才能够成为特许人。所以,在我国能够成为特许人的只能够是依据相关法律成立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三资企业等企业组织形式。

    看点三:新条例没有对被特许人进行条件限制。

    2004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被特许人进行条件限制,不允许自然人成为被特许人。新条例没有对此作明确规定。

    看点四:进行特许经营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

    2004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出台时,曾将以前试行办法中的“注册商标”改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实际上,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够成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由于特许经营在我国是新生事物,因为这一改动使部分对特许经营以及商标没有研究的司法工作者以为进行特许经营的商标可以不是注册商标。笔者在代理的一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该案的仲裁员在裁决书中就这么认为。条例在特许经营的概念中重新规定为“注册商标”,无疑避免了一些人的误解。

    看点五:两店、一年成门槛。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是沿用了2004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实中,有的特许体系没有直营店,甚至经营时间不到一年,这样很难有成熟的特许经营体系,而且这也可以防止有些人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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