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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2001年,原外经贸部就颁布了《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外经贸部令第5号)。2005年,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我国反倾销应诉实践的发展情况,对原外经贸部于2001年颁布的《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进行了修改,并起草了《出口反倾销应诉规定(征求意见稿)》。2006年3月9日,商务部决定修订原外经贸部2001年颁布实施的《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6年8月14日,商务部《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正式施行。《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将带来哪些变化?
   
    商务部有关官员说:入世后我国出口贸易持续、快速增长,反倾销应对工作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随着我国反倾销应对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新《外贸法》的出台,原《应诉规定》难以适应新形势、满足新要求,也没有体现当前我各级政府部门的服务职能。有分析认为:《规定》的实施有可能引起一轮行业协会的“洗牌”。
   

    新规定重点确立了商务部、中介组织、企业及地方政府“四位一体”的反倾销应对模式,强化了组织协调的力度,与4年前的旧规定相比,新规重点突出了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中发挥的作用,涵盖了反倾销应诉工作的主要流程。

     行业协会应成为应诉企业和商务部的桥梁。行业协会走在前台,起到模范、协调职能
    行业协会除了对出口商品统计监管系统和贸易救济案件信息收集反馈机制的建立外,还要建立律师信息库,这样就可把在代理行为中曾严重影响或损害我企业、行业利益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知应诉企业。
   在应诉过程中,行业协会还要组织应诉企业参加听证会、与国外调查机关和相关行业组织或企业进行磋商、谈判等工作
    行业协会还应根据应诉企业的要求,就有关替代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等技术问题的抗辩、国外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等问题予以协助 。
   设立促进会员企业应诉的专向资金,定期组织有关反倾销法律知识的培训
   加强对反倾销案件调查和应诉工作相关信息的公开和传达
  对于商务部公布的信息,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也应立即通知涉案企业。
  2006年新规全文商务部令2006年第12号公布《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
  2001年旧规全文: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5号公布《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
 

  何为四体联动: 由商务部、地方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以及相关企业的 “ 四位一体 ” 的出口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应诉工作机制。

 
 商会:  协会: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中国亚太经济贸易合作促进会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
 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

  

  ·中国农产品首次告倒美国商务部 苹果汁企业胜诉   ·中美纺织品反倾销第一案将打 宁波康大带头 迎战
  ·浙江迎战反倾销变被动为主动
  ·我国芯片生产企业在美国337调查中胜诉
  ·中国企业在美国对华金刚石反倾销案胜出
  ·光纤反倾销案中国企业胜诉
  ·不惜代价敢于"亮剑" 中国企业赢了美国专利官司   ·中国地板业应对美国“337调查案”取得巨大突破
  ·温州鞋打赢欧盟反倾销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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