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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业务对外全面开放 |
| 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各期限贷款、办理票据承兑贴现等......[详情] |
体现审慎性监管原则 |
| 《条例》在监管方面坚持了审慎性原则,以放宽业务范围的方式鼓励外资银行在境内设立独立的法人机构,这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条例》除了在业务范围方面加以鼓励之外,还结合外资银行的实际情况,在申请转制的具体安排方面提供便利......[详情] |
完全尊重外资银行的意愿 |
| 对于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商业存在形态,《条例》实际上是遵循着自愿原则,外资银行可以自由选择在华设立独立法人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分行或者代表处......[详情] |
监管原则真正实现内外统一 |
| 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要求方面,《条例》也坚持了内外统一的原则,在满足监管要求方面,外资银行需要达到中资银行同样的标准......[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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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入世承诺 人民币业务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 |
| 此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本地注册的外资银行法人成为政策鼓励的导向,根据该条例第29条和第31条的规定,对于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内的完成本地注册外资银行,其业务范围中相比于外资银行分行多出了“银行卡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这两大业务。 |
个人可在外资银行存取人民币 银行业将全面开放 |
| 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目前,外资银行只可以在我国25个城市对中资企业开展人民币业务。分析人士指出,《条例》的发布实施,意味着我国政府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外资银行在我国开展人民币业务不再有地域和客户方面的限制。 |
外资银行可吸收公众存款 12月11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16日对外公布,《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等人民币业务。《条例》将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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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系列解读之一 |
| 《条例》对在中国运营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的设立与登记以及业务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允许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为中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条例》将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五周年纪念日开始施行,它标志着中国在逐步开放金融领域
......[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系列解读之二 |
| 尽管这是中国金融领域一个划时代的标志性事件,对普通百姓来说,《条例》的实施既没有引来“狼”,也没有引来“羊”,中国百姓在不知不觉间就迈入了金融全面开放时代......[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系列解读之三 |
| 对于中国能否在入世五周年之际实现开放银行业的承诺,国外一些金融机构和银行家一直持有怀疑态度,担心中国将出台种种限制抬高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门槛。《条例》的颁布无疑为他们打了一剂强心针,至少四个方面的优惠条件标志着中国银行业正式向外资银行......[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系列解读之四 |
| 《条例》颁布后得到了外资银行的积极响应,英国渣打银行当天就提出了在中国内地设立独资法人银行的申请,汇丰也紧随其后表达了类似愿望。比较审慎的费誉国际评级机构也在第二天发表了相当乐观的看法,认为《条例》颁布后将出现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双赢的局面......[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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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WTO的协议,2006年以后我国将取消所有对外资银行的所有权、经营权的设立形式,包括所有制的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客户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给予外资行国民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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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银行作为境内独立法人,是本地注册,由本国监管机构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而外国银行分行是境外注册银行的分支机构,由母国监管机构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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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目前中资银行的要求,其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存款的75%,单一客户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0%。而外国银行的存款数量较低。一旦外国银行欲从事零售业务,而将分行纳入其新建子行的体系中,那么其公司业务将受到较大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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